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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的商标意识薄弱 被抢注仍按兵不动

  • 2012-04-11
  • 来源: 木门网
  • 编辑:木门知识产权
  • 浏览数:762
  • 当事业单位尚对注册商标“木知木觉”时,嗅觉灵敏的商标抢注者早已开始他们的广泛抢注———

    在不少商标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应大胆运作商标,挖掘其中的含金量。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本市经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217件,在全国名列前茅。但令人奇怪的是,在众多中国驰名商标拥有者中,没有一家是事业单位。

    不是事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驰名商标的标准,而是事业单位的商标意识薄弱,鲜有注册商标。市工商局日前透露,在商标注册中,不乏来自文化、医疗、教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申请,可几乎清一色是企业申请人或个人申请者。哪怕商标抢注人已将事业单位的名号、徽记注册成商标,事业单位也按兵不动。

    事业单位真的不需要商标吗?

    注册的误区

    “事业单位又不参与商业运作,为什么要有商标?”采访中,这是听到最多的声音。不少事业单位认为,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参与商业运作或生产产品,不必注册商标。况且,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名号使用,大多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无需再用商标形式加以强化。

    可事实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并不是事业单位名号的全能保护伞。最近,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新创刊的《新沪商》杂志就遭到商标抢注。照理说,作为一本合法的新闻出版物,经过了上级部门层层审批,“新沪商”的字号使用已拥有一定限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使用。但深谙商标知识的抢注人没有注册出版物方面的商标,而是将“新沪商”作为展会招商、论坛筹办等商业活动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此一来,抢注绕开了出版物名号使用的限制,迷惑了杂志的读者,扰乱了杂志社的正常经营。如果《新沪商》注册商标在前,抢注者就成为侵权者,将受到制裁。可见,即便不参与商业运作,事业单位也有必要用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其实,国外的大部分学校、医院、研究院、展览馆都会将自己的名称或徽记注册成商标,对侵权者竖起一道防护墙。

    商标还是知识产权上的重要一环。缺了商标,就等于缺少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影响事业单位拓展业务。例如,上海同济大学在高校中名气颇大,但“同济”二字已被武汉同济大学抢先一步,注册为函授、出版物等教育类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同济大学如果想在出版物或函授教育上突出“同济”二字,就可能侵权。对拥有强大教学力量的上海同济大学来说,这毫无疑问是一个遗憾。

    其实,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事业单位需要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因此,注册商标是件或早或晚的事,区别只有一个:提早认识可以少缴或不缴学费,较迟认识将会失去某些商业机会甚至付出高昂的学费。

    抢注的烦恼

    当事业单位尚对注册商标“木知木觉”时,嗅觉灵敏的商标抢注者早已开始他们的广泛抢注。与其他名称相比,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的字号意味着权利、信誉、职责,有些已在相应领域里拥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更容易获得人们的信赖。事业单位名号也因此成为抢注热点。更可怕的是,抢注者很可能将有价值的事业单位商标待价而沽。如果事业单位不购买抢注者手中的注册商标,就可能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侵权瓶颈。

    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商标种类也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声誉。对事业单位来说,除了本行业的商标类别注册必不可少,也需要考虑衍生产品、衍生行业的商标类别,并对其他使用自身名号的商标进行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本市以“复旦”二字注册的商标有19件,以“fudan”注册的商标有11件,以“复旦大学”注册的商标有5件,其中仅3件由复旦大学注册。但复旦大学注册的商标主要集中在讲学、授课等教育领域和微电子领域。而其他企业或个人注册的商标种类可谓五花八门,包括药品、涂料、电线、皮包、金属门窗、建材等等。尽管复旦大学现有的商标基本囊括了自己的主业,但如果放任那些涂料、电线、皮包、金属门窗等商标拥有者的经营行为不管,也可能影响自己的声誉。

    幸好已有一些事业单位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进行了尝试。最著名的就是已取得国家驰名商标资格的“故宫”商标。在1996年至1998年间,故宫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等十五类服务商标,涵盖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个小项目,从而成为我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此举使那些形形色色的“故宫商店”、“紫禁城面馆”不得不有所收敛。

    品牌的引力

    其实,事业单位的商标价值并不仅限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少商标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应大胆运作商标,挖掘其中的含金量。

    运作商标早已被国际市场所认可,而且不会因商标所有者性质不同而有所限制。对事业单位来说,通过运作商标来补充行政经费,合情合法。同时,合理地利用商标,还能为事业单位带来强大的品牌效应。以复旦大学为例,截至今年4月底,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字号中含有“复旦”二字的内资企业有191家,注册金额超过25亿元;外资企业14家,注册金额4513万美元;私营个体户49家,注册金额近4.6亿元。粗粗估算一下,“复旦”名下的注册资金已超过30亿元人民币。倘若复旦大学利用商标对这些打着“复旦”旗号的企业进行管理,那么就能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复旦军”。一旦遇上侵权的公司,也可以把注册商标当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上海拥有以上力量的事业单位并不在少数。比如,在以设计著称的同济大学周边,已经形成各种设计企业聚集的“环同济经济圈”。这其中,有的是同济的毕业生,有的是同济的教职员工,当然也有冲着“同济”牌子的“傍名牌”者。但这些企业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却不多。当上海同济大学在教育类商标注册上已经落后一步的时候,如果能在建筑设计产业上打造出一块金字招牌,也不失为亡羊补牢的措施。专家建议,同济大学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方法,把非正规的“同济”招牌企业整编起来、规范起来,从而将这些小打小闹的散兵游勇变为一支响当当的“同家军”。

    此外,发展事业单位商标,制度保障也必不可少。据了解,有些事业单位不愿意进行商标运作,在于事业单位享受不到运作的成果。有些事业单位能够享受国家的拨款补贴,但部分主管部门在拨款时明确表示,事业单位若通过自己的商业运作获得资金,那么就要抵充补贴的部分。如此一来,哪怕事业单位商业运作得再好,利益也用不到自己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乐意做“吃力不讨好”的商标运作。有关专家对此建议,不妨从拨款补贴上对事业单位的商标运作提出要求,通过指标、奖励等各种手段,激发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销售公司告郑州工商 谁动了奥迪的商标权?
    点击次数:948 来源:今日安报



    核心提示
      因在广告宣传上用了奥迪的商标,非奥迪授权的汽车修理商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之宝)被郑州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认定为商标侵权,罚款9万元。“要宣传就避免不了使用奥迪商标,我们告诉消费者自己修什么车有错吗?违法吗?”因不服行政处罚,盈之宝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昨日,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报记者张可/文图

      不服行政处罚告上法庭

      盈之宝成立于2004年,是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2006年,盈之宝在新郑机场高速路的进口处、郑州市花园路、中博汽车广场门口设置了维修奥迪汽车的户外广告,广告上使用了“盈之宝奥迪专修”、“盈之宝奥迪维修中心”字样和奥迪的图形商标。

      2006年5月29日和7月21日,工商局向盈之宝两次下达证据收集通知书,载明盈之宝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奥迪商标从事汽车修理活动,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

      2006年8月22日,工商局向盈之宝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盈之宝遂提出听证申请。9月27日,听证会举行,盈之宝陈述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理由和其认为不违法的依据。但是,2007年2月7日,工商局还是对盈之宝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盈之宝商标侵权,作出对盈之宝罚款9万元的决定。

      盈之宝认为,他们使用所维修汽车的商标是合理合法的,遂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使用汽车商标不可避免?

      盈之宝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维修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任何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合法机动车维修企业都有权利为任何品牌的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不需要汽车生产厂家的授权。既然未经授权维修汽车是合法的,就可以进行广告宣传。而他们在广告宣传上,不可避免地使用了所维修汽车的商标,目的是将自己的业务范围告知社会公众:该公司为奥迪汽车提供维修服务。因此,盈之宝认为在其广告上使用奥迪标志是善意的。

      “什么是不可避免?”工商局提出了疑问。工商局称,他们并不否认盈之宝有权对自己维修的汽车品牌和种类进行宣传,但是盈之宝完全可以通过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从而在宣传自己维修的汽车品牌和种类的同时,又将自己与奥迪授权的特约维修站区别开来。工商局认为,如果“不可避免”地只能使用他人的注册服务商标才能说清楚自己的服务种类和范围,我国所设立的服务商标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

      盈之宝认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是错误的。该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盈之宝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将“奥迪”作为商标来使用,而是一种“说明标志”。

      工商局认为盈之宝是在偷换概念。因为法律既允许奥迪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站修理奥迪汽车,也允许包括被盈之宝在内的普通汽车修理商修理奥迪,所以奥迪公司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才将奥迪产品商标也同时申请为服务商标。盈之宝未经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了服务商标,就属侵权。

      但是盈之宝认为,自己作为“说明标志”使用的奥迪商标,只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其没有也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奥迪汽车维修服务的混淆、误认。

      国家工商局批复是否适用

      工商局在处理盈之宝一事时,为了慎重,通过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进行了请示。国家工商局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Audi及图”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认为盈之宝侵权。

      盈之宝却认为,国家工商局批复不适用于本案。因为省工商局请示时,将盈之宝公司误认为华晨宝马汽车授权专门销售宝马汽车的公司,而实际上盈之宝只是专业的汽车维修企业。

      但是,工商局认为,国家工商局的批复中明确载明,“盈之宝在户外和公司经营场地广告牌上使用‘Audi及图’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显然,关于盈之宝公司是否是宝马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是无误的。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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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因在广告宣传上用了奥迪的商标,非奥迪授权的汽车修理商河南盈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之宝)被郑州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认定为商标侵权,罚款9万元。“要宣传就避免不了使用奥迪商标,我们告诉消费者自己修什么车有错吗?违法吗?”因不服行政处罚,盈之宝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昨日,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报记者张可/文图

      不服行政处罚告上法庭

      盈之宝成立于2004年,是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2006年,盈之宝在新郑机场高速路的进口处、郑州市花园路、中博汽车广场门口设置了维修奥迪汽车的户外广告,广告上使用了“盈之宝奥迪专修”、“盈之宝奥迪维修中心”字样和奥迪的图形商标。

      2006年5月29日和7月21日,工商局向盈之宝两次下达证据收集通知书,载明盈之宝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奥迪商标从事汽车修理活动,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

      2006年8月22日,工商局向盈之宝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盈之宝遂提出听证申请。9月27日,听证会举行,盈之宝陈述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理由和其认为不违法的依据。但是,2007年2月7日,工商局还是对盈之宝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盈之宝商标侵权,作出对盈之宝罚款9万元的决定。

      盈之宝认为,他们使用所维修汽车的商标是合理合法的,遂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使用汽车商标不可避免?

      盈之宝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维修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任何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合法机动车维修企业都有权利为任何品牌的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不需要汽车生产厂家的授权。既然未经授权维修汽车是合法的,就可以进行广告宣传。而他们在广告宣传上,不可避免地使用了所维修汽车的商标,目的是将自己的业务范围告知社会公众:该公司为奥迪汽车提供维修服务。因此,盈之宝认为在其广告上使用奥迪标志是善意的。

      “什么是不可避免?”工商局提出了疑问。工商局称,他们并不否认盈之宝有权对自己维修的汽车品牌和种类进行宣传,但是盈之宝完全可以通过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从而在宣传自己维修的汽车品牌和种类的同时,又将自己与奥迪授权的特约维修站区别开来。工商局认为,如果“不可避免”地只能使用他人的注册服务商标才能说清楚自己的服务种类和范围,我国所设立的服务商标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

      盈之宝认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是错误的。该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盈之宝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将“奥迪”作为商标来使用,而是一种“说明标志”。

      工商局认为盈之宝是在偷换概念。因为法律既允许奥迪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站修理奥迪汽车,也允许包括被盈之宝在内的普通汽车修理商修理奥迪,所以奥迪公司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才将奥迪产品商标也同时申请为服务商标。盈之宝未经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了服务商标,就属侵权。

      但是盈之宝认为,自己作为“说明标志”使用的奥迪商标,只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其没有也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奥迪汽车维修服务的混淆、误认。

      国家工商局批复是否适用

      工商局在处理盈之宝一事时,为了慎重,通过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进行了请示。国家工商局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Audi及图”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认为盈之宝侵权。

      盈之宝却认为,国家工商局批复不适用于本案。因为省工商局请示时,将盈之宝公司误认为华晨宝马汽车授权专门销售宝马汽车的公司,而实际上盈之宝只是专业的汽车维修企业。

      但是,工商局认为,国家工商局的批复中明确载明,“盈之宝在户外和公司经营场地广告牌上使用‘Audi及图’商标,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显然,关于盈之宝公司是否是宝马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是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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