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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iPad后告其欺诈 男子要求退一赔一

  • 2012-04-11
  • 来源: 木门网
  • 编辑:木门知识产权
  • 浏览数:569
  • 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微博)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尚未揭晓,广州已有消费者以iPad电脑存在商标侵权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销售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退一赔一。昨日上午,该案在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应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原告叶先生诉称,今年2月12日,原告在广州某科技公司处购得美国苹果公司的产品“苹果平板电脑(俗称iPad)”一台,随后,其浏览有关网站得知,“iPad”商标系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其认为,涉案商品“苹果平板电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iPad”,应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同时,被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苹果平板电脑”,属于明知与主观故意,构成民事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购买电脑价款3688元,并赔偿3688元。

      昨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是由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告方表示,其想购买的是“iPad”电脑,而并非冲着苹果公司而来,如果被告卖的不是“iPad”,则应认定为欺诈。

      被告:ipad是标识并非商标

      对此,被告方认为,其在销售的涉案产品iPad一台并无任何假冒和虚假行为,其产品标注上的iPad是作为标识而非商标,且与案外人唯冠公司的商标不同。同时,其主观上无欺诈的故意,客观未有欺诈的行为,且原告在购买时意思表示真实,买的就是苹果公司的产品,故不能认定欺诈。而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优良,原告无任何人身财产权利损失,故无权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被告方还认为,原告及其代理人均是职业“打假”维权人士,且原告的购买行为发生在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苹果公司败诉后上诉的二审审理阶段,故对其购买动机存疑。对此,原告方认为,其职业是什么与本案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并无关联,且其购买后并未用于二次销售,故理应为消费者。庭审中,被告方还提出,由于“苹果平板电脑”是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iPad”的相关诉讼仍未结案,遂向法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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