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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占行业通用标识注册不当 “UV赤”商标被撤销

  • 2012-04-11
  • 来源: 木门网
  • 编辑:木门知识产权
  • 浏览数:482
  •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商标,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中国商标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一纸裁定:撤销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鳞实业)所拥有的第3057927号“UV赤”注册商标。至此,长期困扰中国水族行业,使得很多小企业因触犯“UV赤”商标而难以经营或破产的商标权争议,正式宣告行

    政程序审理终结。
    据了解,几年前,日资企业共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了“UV赤”商标,并在2002年12月7日获得商标授权后很短的几个月后(2003年3月至5月),就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荷坳明利红虫场(以下简称明利红虫场)等数家水族企业告上法庭。广东深圳龙岗工商分局执法队迅速查封了相关企业(后有广东水族业界其他七家企业),从此广东水族企业便连锁反映式地陷入了一场长达3年仍未停止的诉讼。而围绕着共鳞实业控告企业遭受严重侵权,并大呼“维权难”,和“请求重新审议“UV赤”商标注册”的一系列司法诉讼,一直困扰中国水族产业。
    “UV”是英文Ultra Violet的简写,主要含义为紫外线,广泛用于杀菌和消毒;赤虫(又名红虫、血虫)是观赏鱼最适宜的食饵;“UV赤虫”在水族行业中指经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赤虫,“UV”则是生产处理工艺和方法。
    对“UV赤”是注册商标,还是“行业通用名称”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歧义理解。在深圳和广东两级法院所有共鳞实业诉明利红虫场侵犯其“UV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中,明利红虫场连续4次败诉。直至近日,商评委作出撤销“UV赤”注册商标的裁定,才使该事件的走向突现乾坤逆转。
    明利红虫场是在2003年7月向商评委提起针对第3057927号“UV赤”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的。4年后的今天,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水产品加工及销售行业中,普遍认为,“UV赤虫”是经过紫外线消毒的赤虫,是一种急冻杀虫的处理方法,被申请人虽然对部分声明书提出质疑,但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0表明,“UV赤”是“被申请人将行业中常用词汇的主体部分截取为商标,但从实际的整体效果来看,社会公众仍会将其读成‘UV赤虫’,”所以,“‘UV赤’使用在动物饲料等商品上,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共鳞实业将‘UV赤’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加以独占,妨碍了他人正常使用同行业中用来表示商品制作过程特点的表现形式,使其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3057927号“UV赤”商标予以撤销。
    明利红虫场经理雷永强在接受采访时说,“四年维权,四次败诉,屡败屡战,商评委撤销“UV赤”注册商标的裁定令人欣慰”,他表示,对该事件的走势保持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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